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官網發布《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公開征求<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這個規定就是印刷經營者申請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法規依據。具體來看,新規(征求意見稿)體現了“輕審批,重監管”的思路。
進一步放寬審批條件。除了前幾年在“放管服”改革中已廢除的包裝裝潢印刷品需要2臺十年之內生產且未列入淘汰目錄名單的印刷設備(對臺數、年限不做要求)條件外,這次新規(征求意見稿)再次放寬對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的條件。①要求的設備從2臺降至1臺,②從僅限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放寬至自動對開膠印、柔印印刷設備,或1臺生產型數字印刷設備。
進一步加強監管措施。新規(征求意見稿)對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提出要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對申請從事其他印刷品和排版、制版、裝訂等專項許可,老版已經就有要求);同時新規(征求意見稿)要求,①印刷經營者生產的印刷產品批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②通過年度報告公示平臺報送年度報告。新規(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對違反上述①②要求及未取得《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
目前,新規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期(2021年4月29日——5月29日),大家有什么意見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渠道反映。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中宣部印刷發行局,郵政編碼: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3.電子郵箱:ysfzc@sina.com。
國家新聞出版署
2021年4月29日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范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印刷供給質量和水平,推動印刷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印刷業經營者,包括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以及專項排版、制版、裝訂印刷經營活動的單位,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且經營范圍包括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二)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四)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1臺以上最近10年(截至提交申請的日期)生產的且未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和淘汰類》的自動對開膠印、柔印印刷設備,或1臺生產型數字印刷設備;
(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除應具備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獨資企業可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
對港澳投資者、臺灣地區投資者或其他特殊經濟區域印刷業投資實施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且經營范圍包括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二)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四)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
(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申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且經營范圍包括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二)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四)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
(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申請從事專項排版、制版、裝訂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且經營范圍包括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二)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
(四)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裝訂設備,具備1臺以上最近10年(截至提交申請的日期)生產的且未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和淘汰類》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設備;
(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六)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八條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多種類型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同時具備相應類別的資格條件。
第九條出版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其中,以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申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應在經營范圍中注明“以數字印刷方式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準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出版管理部門必須按照本規定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不得批準。其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或以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申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門審批。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及從事專項排版、制版、裝訂經營活動,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應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出版管理部門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布局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經營活動,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按照出版管理部門的要求接受法規培訓,并取得《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二)印刷經營者生產的印刷產品批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三)按照出版管理部門的要求,通過年度報告公示平臺按時報送年度報告。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對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的涉印刷類行政審批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印刷業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原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2002年1月29日原新聞出版總署、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及其系列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