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完善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了《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并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除制糖、淀粉、屠宰及肉類加工、味精、酵母、檸檬酸六個子行業有對應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外,農副食品加工業和食品制造業中的其他行業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是在我國特定階段制定的覆蓋行業類別較大的綜合型標準,不能反映特定行業生產工藝、處理技術和污染物的特點。因而用其進行食品加工制造業廢水的污染控制,存在以下一系列問題:
污染控制項目缺乏針對性,且不完善。污染物指標無法有效地體現食品加工制造業的污染特征,不便于環境管理部門直接掌握行業廢水的主要污染物及其特性;污染物指標過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執法過程選擇
監測時不明確。尚未設總氮這一與食品加工制造業密切相關的特征指標,應加以控制。
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偏松。《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是多年前制定的排放標準,其中的某些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要求相對較寬,不能體現食品加工制造業的生產工藝、清潔生產技術和末端治理技術現狀與發展趨勢。
只有濃度限值,對該行業的單位產品排水量要求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全,無法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有效控制。
針對企業廢水排入園區污水處理廠或城鎮污水處理廠等間接排放情形日益普遍的情況,應結合行業廢水特點,完善間排控制要求。
未規定瞬時值的達標判定方法,即瞬時值與日均值的比例系數,不利于更科學地開展環境執法。
由于食品加工制造業廢水具有有機物和營養物含量高,無毒無害等性質,實踐中有作為農灌用水的情況,但目前缺乏對食品加工制造業廢水用于農灌時的水質要求規定,不利于此方面工作的開展。
監測方法標準規定不全面,未引用最新發布的監測方法標準,也沒有關于標準發布后,新制定監測方法標準如何適用的問題。
隨著生態環境管理職能轉變,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也已納入生態環境部管理范疇。在排放標準中如何體現對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應當在標準中逐步予以解決。
綜上,在當前嚴峻的環保形勢下,現行標準已不能有效控制食品加工制造業的污染排放行為。為了促進食品加工制造業的技術升級,優化產業結構,有效控制企業污染物排放行為,推動行業綠色發展,有必要
制定《食品加工制造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